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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

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
2018-03-30

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

【发文单位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
【发布文号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
【发文日期】2018-03-30
【是否有效】全文有效

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

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,提升管理水平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,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决定,自 2018年5月1日起,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 税务机关 利用信息技术,实现申报(含证明办理,下同)、审核审批、退调库等出口退(免)税业务的“网上办理”。

二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,自愿向 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,可确定为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(以下简称试点企业):

(一)出口退(免)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、二类、三类。其中出口退(免)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三类的,申请成为试点企业时,应 自首笔申报出口退(免)税之日起满 12个月。

(二)向 税务机关 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。

(三)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(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或税控盘中已内置税控数字签名证书,无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的出口企业可到 税务机关 免费领取安装)。

(四)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(免)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。

三、符合上述条件且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,应填写《安徽省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》(附件 1),报 税务机关 备案。

四、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(免)税正式申报时,只提供经过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申报数据,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,原规定向 税务机关 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。税务机关 受理申报后,按相关规定进行无纸化审核审批及退调库。

五、试点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纸质资料一致的出口退(免)税电子数据。

六、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“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”办理网上申报。系统出现故障时,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。相关具体操作流程详见《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(企业)》(附件2)。

七、试点企业办理退(免)税申报时,税务机关 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该业务受理时间。

八、 税务机关 向试点企业出具出口退(免)税相关文书及证明时,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给企业,由企业自行打印。试点企业需要的,可要求 税务机关 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。

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,其申请办理的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《委托出口货物证明》《代理进口货物证明》等出口退(免)税相关证明,税务机关 不再出具纸质证明。

九、 税务机关 在出口退(免)税审核审批、电子退库、函调管理、评估核查、税务稽查等事项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,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。

十、试点过程中,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(免)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,主管 税务机关 应取消其试点资格,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十一、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

十二、本公告自 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,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》(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 2016年第16号)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: 1.安徽省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

2.出口退(免)税无纸化管理操作指引(企业)

安徽省国家税务局

2018年3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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